2023-06-1-356-008
臧某雄贩卖毒品案
——对零包贩毒过度机会诱惑侦查的审查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零包贩毒 机会诱惑 过度诱惑
基本案情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臧某雄犯贩卖毒品罪,向乐清市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雄通过微信联系、收款,三次将毒品贩卖给董某永。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董某永到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某微信号持有人(后经查证为被告人臧某雄)在乐清市蒲歧镇一带贩卖海洛因,并表示愿 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毒贩。当日,董某永通过微信联系臧某雄购买海洛因并 转账300元,董某永收到臧某雄藏毒品地点信息后,到蒲歧北门半街公共厕所内 窗台上找到毒品,当场上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量,该包海洛因净重0.24克。
2.2019年4月10日,董某永协助公安机关,又添加被告人臧某雄的新微信并 向其购买400元海洛因,付款后,根据臧某雄发来的藏毒地点信息,到蒲歧镇万 宅方向山洞右边墙角处找到毒品,当场上交公安机关。经称量,该包海洛因净 重0.34克。
3.2019年4月15日,董某永协助公安机关,再次以微信方式联系被告人臧某 雄购买海洛因,臧某雄在收到董某永分两笔微信转账共计400元后,抛放毒品于 乐清市虹桥镇建强公园附近河边告知董某永前往自取。董某永根据臧某雄发来 的藏毒地点信息找到毒品。
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臧某雄在乐清市虹桥镇被民警抓获,在臧某雄 逃避抓捕时丢弃的外衣口袋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该包海洛因净重1.72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浙0328刑初1318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臧某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14000元;追缴被告人臧某雄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 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多功能电子秤一个、塑料封口袋一包及扣押于公安 机关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臧某雄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臧某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 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 当从重处罚。鉴于臧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被反复诱惑造成其多次贩毒达到“情节严重”从而加重 对其量刑等从轻处罚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 被告人臧某雄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 ,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作 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被普遍适用于侦破贩卖毒品等隐蔽性较强犯罪案件,该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得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务的认可,但在少数零包贩毒案件中,被告人被反复诱惑,造成其多次贩毒达到“情节严重”,加重了对其量刑,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司法公信和权威。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应注重对诱惑侦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诱惑次数的合理性审查。对于被过度机会诱惑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刑初1318号刑事判决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