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66-001
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虚假视频并传播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AI技术 虚假视频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在山东省滕州市合伙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伟负责公司整体运行,陈某宇负责公司技术开发。2023年5月以来,陈某宇在网上购买多个某网络平台账号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王某滕、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上述人员随意选取网络热点,复制热点新闻的标题 、关键词并输入到某软件中由AI自动生成文案,后将该文案放入某创作软件中自动生成AI视频,并将合成的视频、图文集1万余条发布至某网络平台上供人浏览。其中,虚假造谣视频20余条,涉及浙江、湖南、上海、四川、贵州、河北 多地,累计阅读观看量超过167万次。其中,《浙江工业园现场大火浓烟滚滚,目击者称有爆炸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在多个平台进行辟谣。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浙0604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的险情、 灾情、警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张某伟、陈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灾情、险情等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对于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应当结合虚假信息的发布数量、点击转发量、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刑初735号刑事判决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