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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黄某甲故意杀人案-逆向情节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则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30   阅读:

黄某甲故意杀人案——逆向情节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1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量刑原则/逆向情节/并存/优势/从宽/从严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殁年61岁)两家人因土地租金、饲料款、邻里纠纷等矛盾经常吵架。黄某乙的儿子黄某丙自杀后,黄某乙的儿媳吴某某认为是黄某甲夫妇造成的,因此经常到黄某甲的养猪场吵闹,两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2010年4月18日16时许,吴某某与黄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打斗,双方均受伤。后黄某乙到黄某甲的养猪场找黄某甲理论并发生争执,黄某甲持钢管多次击打黄某乙头部,致黄某乙受伤倒地。随后,黄某甲又冲到黄某乙家中,持钢管击打黄某乙的孙子黄某丁(殁年4岁)、孙女黄某戊(时年9岁)、妻子李某,致三人先后受伤倒地。尔后,黄某甲返回养猪场,见受伤的黄某乙欲起身离开,再次持钢管击打黄某乙头部、颈部,致黄某乙当场死亡。黄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鉴定,黄某乙、黄某丁均系因头部遭钝性物体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黄某戊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李某所受损伤系轻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黄某甲作案后即拨打110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黄某甲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的从严情节包括:(1)被告人黄某甲在与邻居发生矛盾时不能以合法方式正确对待和处理,以无辜妇孺为泄愤对象,致二死(含一幼童)、一重伤(幼童)、一轻伤(妇女、八级伤残),罪行及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2)黄某甲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有二次加害、入户杀人、杀害无辜妇孺等情节,均体现了黄某甲极为坚决的杀人犯意,以及为泄愤而滥杀无辜的极深的主观恶性。

本案的从宽情节包括:(1)案发起因是由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系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对本案两种逆向情节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从严情节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理由如下:

1.本案的从重情节多属于罪中情节,而从宽情节多属于罪前、罪后情节。本案的从宽情节如民间矛盾引发、自首,均属于罪前或者罪后情节,而从严情节如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持凶器入户行凶、二次加害、杀人意志极为坚决、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等均为罪中情节。相比之下,从严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更大。

2. 本案的从宽情节程度及价值均有限。“因民间矛盾引发”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是否从轻处罚需要综合全案考量。经查,被告人黄某甲不仅杀死了与其有矛盾的黄某乙,还迁怒于黄某乙亲属而滥杀无辜,黄某甲与黄某乙之间矛盾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年仅4岁的被害人黄某丁、年仅9岁的被害人黄某戊与本案没有任何牵涉,纯属因黄某甲泄愤而无辜遇害,黄某甲犯罪的恶劣程度已超过民间矛盾的范畴。

3.被告人黄某甲的自首价值有限。本案中,现场幸存的两名被害人均认识被告人且目击了被告人作案,犯罪嫌疑人明确,即使被告人不报案公安人员亦可马上确定其嫌疑并展开抓捕。因此,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如打倒黄某乙后本可不闯入黄某乙家行凶,在黄家行凶后见黄某乙未死时,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

4.本案从严处罚符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的要求。

综上,本案从宽情节在程度和对量刑的影响方面较为有限,相对而言,从严情节性质明确、程度强烈,在对量刑的影响力上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优势。被告人黄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金属水管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案件同时存在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时,应当综合比较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其中,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三是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刑罚。需要指出的是,从重、从轻的量刑适用顺序,不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反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年12月1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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