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4年)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五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五 新疆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企业合规 行政处罚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10月,新疆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某涛安排出纳战某飞为与其无真实劳务关系的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水利工程公司”)等企业开具1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金额合计348万余元,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开具发票金额2%的“管理费”共计6.9万余元。2023年7月18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市公安局以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某涛)、水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劳务派遣公司、水利工程公司、陈某、战某涛、战某飞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公司和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函、不起诉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卷宗等材料,围绕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和处罚时效等进行了审查。查明,水利工程公司多次请托战某涛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公司从中收取开具发票的利益回扣,且相关行政部门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刑事检察部门已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并通过了合规验收。
监督意见。因税务系统仅在地级市一级设立税务稽查部门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某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制作检察意见书,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考虑到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曾对企业进行合规验收,检察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并建议:1.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意见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认为涉案企业在调查核实中积极配合,且已通过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验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分别对劳务派遣公司、水利工程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的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合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考察验收,降低了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刑反向衔接环节,既要审查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又要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情况。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建议对涉案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障企业后续正常经营,助力企业合规在行政执法中的实践运用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