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城、黄某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对拐卖儿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4-1-188-003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儿童/杀害被拐卖儿童亲属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吕某城、黄某生商议拐卖儿童赚钱,黄某生提议偷盗其邻居黄某花(被害人,女,殁年26岁)夫妇的男婴黄某艺(2008年1月4日出生)贩卖,如果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孩子。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购买了撬门的工具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某生还通过潘某国(同案被告人,已另案判刑)联系了买主。9月2日3时许,黄某生骑摩托车载吕某城至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某花家屋外,由黄某生在屋外接应,吕某城从屋顶潜入黄某花家,在客厅盗走黄某花的诺基亚26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吕某城潜入黄某花、黄某艺卧室时,被黄某花发现。黄某花喊叫,吕某城即捂住黄某花的嘴,并用啤酒瓶砸黄某花,在未砸中后又用拳头殴打黄某花。睡在隔壁的黄某花的奶奶戴某治(被害人,殁年75岁)听到动静过来与吕某城搏斗,吕将戴推倒在地。后吕某城见不能制伏被害人,便拔出匕首朝黄某花颈部捅刺一刀,并推倒黄某花,抱着婴儿准备逃离。当发现戴某治坐在地上盯着其看,便又持匕首朝戴颈部捅刺一刀。黄某花因颈部动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某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吕某城、黄某生带着黄某艺逃离现场后,将黄某艺以37 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潘某国联系的洪某钟。破案后,黄某艺被解救。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城、黄某生以出卖为目的,结伙偷盗婴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某城在偷盗过程中被发现,持刀杀死两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查,没有证据证实黄某生与吕某城预谋杀害被害人,黄某生主观上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黄某生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黄某生应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吕某城的辩护人提出吕某城有立功表现的辩护理由,经查,侦查机关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黄某生的位置并将黄某生抓获,吕某城的行为未对抓获黄某生提供直接帮助,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吕某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黄某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某城上诉提出,其系受被告人黄某生胁迫作案,作案过程中因精神失控而杀害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吕某城刺死黄金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被告人黄某生及其辩护人基于以下上诉理由提请对黄某生从轻处罚:(1)被告人黄某生与被告人吕某城预谋偷抱婴儿,如被发觉仅仅是制伏,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犯意,黄某生不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2)根据黄某生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黄某生不属于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吕某城与黄某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吕某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二被害人,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被告人吕某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吕某城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黄某生量刑不当,对被告人吕某城、黄某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吕某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2.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生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3.被告人黄某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吕某城、黄某生以出卖为目的,结伙偷盗婴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某城在偷盗过程中被发现,持刀杀死两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查,没有证据证实黄某生与吕某城预谋杀害被害人,黄某生主观上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黄某生应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在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232条、第240条第1款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年11月19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20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