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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林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04   阅读:

林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4-1-271-037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甲、林某甲陆续网罗福建省福清市北林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林甲、林某甲为首,同案人陈某甲、林某乙及被告人林乙、黄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丙、金某某、林丙、王某甲、陈某乙、林某丁、王某乙、林丁、陈某丙、杨某甲、韩某某、黄某乙、左某某、同案人梁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该组织同时还向政治领域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在矿业开采、林木采伐等方面获得便利。该组织通过以上行为,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给福清市阳下街道北林村和周边部分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福清市林木行业等领域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丙、金某某、林丙、王某甲、陈某乙、林丁、黄某乙、韩某某、林某丁、左某某、卢某某、高某某、郭某某、邱某甲、陈某、邱某乙、方某某、郑某某、曾某某、林某戊、林戊自愿认罪认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34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林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四、被告单位福清某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甲等人的违法所得。其中,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林某丙、金某某、林丙、王某甲、陈某乙、林丁、黄某乙、韩某某、林某丁、左某某、卢某某、高某某、郭某某、邱某甲、陈某、邱某乙、方某某、郑某某、曾某某、林某戊、林戊,分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甲等十人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是福建省在审理涉黑犯罪案件中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为福建省涉黑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和宝贵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未对被告人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部分被告人向法院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法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深化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该制度,所以决定在审理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相关工作。法律援助中心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了刑事辩护援助律师。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充分了解案情后,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并听取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意见。后该案有21名被告人认罪认罚,8名被告人认罪。

庭审中,法庭重视加强对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认真查明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是否明确知悉,其智识能力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问题;注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对认罪认罚的21名被告人,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涉黑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区别对待,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裁判要旨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第二,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的,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

第三,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不能降低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标准,对程序规范、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同时要强化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可以为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认罪认罚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审理中应重视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知悉性及合法性,着重对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既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又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刑初1342号刑事判决(2018年10月29日)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终1442号刑事裁定(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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