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因恋爱纠纷引发且被告人自首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2-1-177-023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恋爱纠纷/自首/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害人张某与孟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某租房给孟某某居住。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孟某某,双方产生好感,此后二人多次见面、发生性关系并保持联系。2022年1月19日,王某某从外地来到孟某某租住处,遇张某与孟某某在室内,遂在一楼厨房拿一把水果刀随张某上二楼。张某要求王某某离开,王某某辱骂张某,后掏出水果刀捅刺张某腰部、颈部,致张某当场死亡。王某某拨打120电话,明知孟某某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赣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赣刑终108号刑事判决,改判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情感纷争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某漠视他人生命,在辱骂被害人后,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腰部和颈部,致被害人大血管破裂并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罪行和后果严重。但是,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王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够认罪悔罪,且二审期间王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适用死刑一定要特别慎重,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以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7月28日)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刑终108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