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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万某寻衅滋事案-为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05   阅读:

万某寻衅滋事案-为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5-1-269-004

关键词

刑事/寻衅滋事罪/放火/威胁恐吓/情节恶劣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后于2018年7月分手。分手后,被告人万某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息、打电话要求刘某与其复合,并使用“敢分手就杀你全家”等语言进行威胁、恐吓,刘某及家人均未予理会。万某为达到让刘某再与其和好的目的,遂起意携少量汽油到刘某家厨房“放火”,通过制造火警使刘某及其家人感觉到有人故意到他们家放火,其人身、财产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慌,以迫使刘某与其“和好”。

刘某家住某县东阳镇塘口村下边村小组,南侧正房为二层砖混水泥平顶结构,正房后侧为一水泥平地院子,隔后墙数米外为刘某家厨房,一层砖混水泥结构。厨房南侧有一不锈钢板房门通往院子,进入厨房,北面、南面、西面墙上各一铝合金玻璃窗户,东北角有一砖砌带烟囱土灶;东南角沿墙建有一排瓷砖贴面的操作台;西北角为一砖砌小间;西南角窗户下建有一用瓷砖贴面的烹调操作台,中间位置放一煤气灶台,左侧墙角处有外露的煤气管与煤气灶台连接,煤气灶台右侧靠砖砌小间的平台处放日常用的装有油盐酱醋等调料的容器,靠墙位置放有一电冰箱。万某对刘某家房屋环境很熟悉。

2020年2月9日下午15时许,万某携带事先从汽车中吸出至旅行水杯内的约500ml汽油,骑一辆电动车来到刘某家所在村庄等候。晚上19时许,万某发现刘某一家吃完饭后将厨房的灯关掉,到前面的正屋二楼房间看电视,万某趁机窜至刘某家厨房西侧窗户边,推开窗户玻璃门,将水杯内的汽油倒在煤气灶台右侧日常放调料容器的操作台处,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关上窗户玻璃门后迅速离开。

晚上20时15分许,刘某的弟弟发现厨房内有火光,刘某和家人遂使用沙子、拖把等物将火扑灭。因有人在现场闻到了汽油味,怀疑有人故意放火,便联系了村干部,后报警。当晚22时许,某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灶台右侧装调料的几个塑料瓶罐被烧毁,旁边的墙面被熏黑。后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瓶罐上检出汽油燃烧残留物成分。

次日晚上10时许,万某见刘某及其家人对其无任何反应,用手机给刘某的弟弟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转告刘某”“全家人的生命掌握在你手里,我们俩的事情不来解决,下次不会给你任何报警机会,我已做好思想准备,我也会陪你们一路走,说到做到”,再次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2月11日早上6时30分许,万某又将该条短信发给了刘某的父亲。上午9时52分,刘某用其父亲的手机拨打了万某的电话,并将通话内容录音,万某在通话中承认是其放火,并再次对刘某进行威胁。上午11时许,刘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年2月12日,被告人万某被某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被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22日被以涉嫌放火罪刑事拘留。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赣01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万为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万某因与他人以前的感情纠纷,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采取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进行威胁、恐吓、骚扰,在被害人及家人均未予理会的情形下,又采取在被害人家厨房操作台上浇汽油点火制造火警的方法进行恐吓、威胁,其多次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

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明显不致引起火灾,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不构成放火罪,应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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