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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阮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死刑适用标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07   阅读:

阮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死刑适用标准

入库编号:2023-06-1-356-034

关键词: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与买家吴某、唐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2019年3月下旬,阮某某与吴某、唐某某再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4月22日,阮某某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江西省修水县一小区侧门商铺。4月24日、25日,阮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其侄子阮某(时年17岁,另案处理)代收上述毒品,并让阮某准备透明塑料袋、电子秤分装毒品。阮某某承诺支付给阮某好处费3000元。后因阮某未买到上述物品,阮某某安排吴某前去取货。4月26日上午,唐某某伙同他人来到修水县城,在该县一宾馆房间与吴某及其同伙会合。阮某某指使阮某到该宾馆,对当日进出人员进行拍照、录像以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当日11时许,吴某与唐某某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 992.19克。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阮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阮某某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某某进行了死刑复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阮某某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并指使他人进行监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阮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阮某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或者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行为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已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系主犯,系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挑战亲情伦理底线,利用、教唆具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的,在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可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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