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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文某等污染环境案-名为贮存,实为处置、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判断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07   阅读:

文某等污染环境案-名为贮存,实为处置、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40-007

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铝灰/贮存行为/罪量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彭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单位某铝业有限公司、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铝灰,并先后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建新村某花炮厂、荷花街道嗣同村某仓储、太平桥某花炮厂的加工点通过物理分离、冶炼的工序提炼成铝锭进行售卖,产生的二次铝灰交由上栗县的被告人文某、吴某倾倒处置。

2021年12月13日,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从其表哥黄某(已判刑)处获悉二次铝灰供货商张某的联系方式,于是纠集被告人文某主动联系对方并添加张某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由张某雇请车辆运输二次铝灰到文某、吴某指定地点,每转运一吨二次铝灰,张某支付文某、吴某110-130元的费用。当日,张某从浏阳市荷花街道建新村转运4车共计120余吨二次铝灰到文某、吴某指定的上栗县桐木镇枧冲村某花炮厂内,因该花炮厂仓库地势较陡,叉车无法正常装卸,在卸完一车后,其余的二次铝灰转运卸货至文某指定的位于上栗县上栗镇泉塘村的萍乡市华南出口花炮厂文慧仓库内。

之后,被告人文某多次单独联系张某,从张某处接收二次铝灰分别转运至萍乡市上栗县华南出口花炮厂、萍乡市华南出口花炮二厂、萍乡市华南出口花炮厂文慧仓库、上栗县隆琳出口花炮厂、萍乡市某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贮存、倾倒、填埋,数量达1600余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赣03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铝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文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被告单位某铝业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26253元,由扣押单位上栗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没收被告单位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20000元,由扣押单位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由扣押单位上栗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5291元;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其他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查封、扣押单位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文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3)赣03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应对“非法处置”在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判断。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从其对转运的危险物进行贮存的仓库照片来看,华南花炮一厂、华南花炮二厂等仓库仅仅由水泥墙围成,顶棚为简易塑料制成,且为了通风需要,仓库顶棚与围墙之间留有空隙。甚至后期还出现了漏水、坍塌等事故,可见文某形式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质上无处置能力。综上,文某在该案中贮存、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均应认定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关于确定贮存危险物的数量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罪量的认定,主要考查行为人实施的非法处置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情况。依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应当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危险废物本身的性质,危险废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一方面,从行为人方式看,文某的供述表示“同案人吴某告诉他接收铝粉可以获利的信息”“张某会给他用于保管贮存中转等费用,他不需要本钱只需要找个仓库”“他就将铝灰渣全部倾倒在了这个坑及附近一个小点的坑里,之后他还安排车辆将第一次运到文慧仓库的铝灰渣也倾倒在这两个坑里。”综上,文某从张某处转运、贮存二次铝灰主要是为了贩卖牟利,在牟利无果后,对贮存的二次铝灰没有进行妥善管理,甚至进行填埋,可见文某名为贮存二次铝灰,实为倾倒、填埋的预备行为。另一方面,从二次铝灰的化学性质、二次铝灰与贮存环境的交互看,二次铝灰虽然不具有腐蚀特性,但却具有与水反应的危险特性。二次铝灰与水反应释放氨气量较大,氨气是一种有刺激性的气体,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并且生成的碱性溶液会对改变周围环境的酸碱度,污染生态环境。该案中,文某贮存二次铝灰的仓库都不具有防水、防潮的能力,甚至在华南花炮一厂出现漏水后,二次铝灰释放出有刺激性气味的气。可见该案中的二次铝灰,无论是以倾倒、填埋方式还是以贮存方式处置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均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罪量。

裁判要旨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属于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

一审: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22)赣03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3日)

二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3刑终20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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