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利诱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累犯的,应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356-039
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利诱未成年人贩毒/共同犯罪/累犯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涂某某(未成年人)、被告人邓某某(未成年人)、李某某(未成年人)、邵某某四人在外租住房屋,无收入来源,被告人方某某提议让涂某某四人帮忙卖毒品K粉,毒品由方某某提供,一包K粉卖500元,涂某某等人拿100元提成。涂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并从方某某处领取毒品。2020年9月至10月,方某某通过涂某某等人七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得毒资11199元。另查明,方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方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涂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方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三次,利用邓某某、涂某某等未成年人向他人出售毒品7次,情节严重,故其在贩卖毒品中系主犯。方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涂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6次,构成情节严重,其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涂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3次,构成情节严重。邓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邓某某在盗窃犯罪侦查阶段,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这些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够成熟,法治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缺乏家庭教育等因素,在毒贩的一点蝇头小利引诱下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毒贩的工具和帮凶。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应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