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不能在毒品犯罪中折抵刑期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365-005
关键词
刑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等五人共同出资1500元通过潘某向他人购得约0.5克冰毒。之后,姜某和潘某等五人在湖北省武穴市“某宾馆”一房间内吸食了部分冰毒。次日零时30分许,五人抵达被告人姜某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的家中,姜某容留潘某、叶某、余某、查某在家中吸食了剩余冰毒,自己也一起参与吸食。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对姜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在办理该吸食毒品案中发现被告人姜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2年10月2日对被告人姜某执行刑事拘留。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1130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姜某提出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姜某系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与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罪非因同一事由,不符合刑期折抵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综合姜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有犯罪前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自己吸食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次抓捕不等于同一事由,行为的可罚性不因抓捕次数不同而改变,而直接决定于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内容,对具有不同处罚性质的不同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3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
一审: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3)赣1130刑初4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