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黄某荣贩卖毒品案-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加价进行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10   阅读:

黄某荣贩卖毒品案-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加价进行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356-005

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代购毒品/赚取差价/销售毒品/加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荣身患尿毒症,于2018年在医院看病期间,从他人处得知帮别人带毒品可以赚取差价,产生贩卖毒品赚取差价的想法。同年7月初,吕某电话联系黄某荣,向黄某荣购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月7日,吕某再次电话联系黄某荣向其购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黄某荣接到吕某的电话后,先后两次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转卖给吕某,且每次均赚取了40元的差价。黄某荣于2020年8月26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赣068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荣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代购毒品行为,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代购者主观上为了获取好处,客观上为托购者代购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无论加价数额多少,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代购毒品并加价从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还帮助毒贩销售毒品,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促成了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成功交易,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可罚性,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

一审: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