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309-001
关键词
刑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前科情况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赣04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潘某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潘某杰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不适用缓刑。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蛇头”团伙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境内外“蛇头”团伙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对此,应当切实加大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力供应链”。
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应当综合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情节妥当定罪量刑。对于曾因妨害国(边)境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属于“屡教不改”,依法不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
一审: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赣0429刑初40号 刑事判决(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