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关于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355-001
关键词
刑事/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明知/情节特别严重链条化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在江西省贵溪市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并收购部分为修建花桥水库枢纽工程而合法采伐的阔叶树。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贵溪市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赣06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祥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折合蓄积量为616.9538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彭某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彭某祥在贵溪市林业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96元,归案后其亲属在公安机关退赔赃款人民币3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退赔赃款人民币153679.04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主观要件。实践中,应当结合行为人对涉案林木的认知能力和涉案交易、运输行为的方式、特点,准确把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妥当认定行为人对于涉案林木来源于盗伐、滥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对于行为人本身从事木材加工,熟知当地禁伐某类特定林木,且因收购非法采伐的此类林木受过行政处罚,仍收购同类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具有主观明知。
2.职业化、链条化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不仅对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还成为持续引发非法采伐的诱因。对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符合从重处罚、升档量刑条件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3款
一审: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