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通过出售、挂靠、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方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1-174-002
关键词
刑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质/虚假证明文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与被告人肖某甲系夫妻。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与被告人肖某甲系姐弟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等5人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环科公司),共谋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余某联系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常某平“挂靠”江西某环科公司,并支付被告人常某平一定数额的挂靠费和签字费。被告人余某等5人通过发布网络信息或者熟人介绍等方式承接业务,非法获利按约定比例分配。经查,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余某等5人利用常某平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江西某环科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
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共同出资成立景德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某环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承接环评业务,主要由被告人田某华负责接业务,被告人郑某兵负责带领员工编写环评报告主体内容。该公司因不具有环评资质,遂向江西某环科公司购买环评资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以景德镇市某环科公司名义先后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万余元。经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其中6家企业的7份环评报告表存在关键内容遗漏等弄虚作假情形。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肖某丙、肖某丁、肖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日,余某、肖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八被告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平预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赣04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至三十五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余某、肖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赣04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共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被告人常某平共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虽然案涉700余份环评文件基本通过审批,但均不是具有环评资质的人员主持编制,江西某环科公司的环评师常某平未到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及亲自编制环评文件,甚至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签名都是他人代签,通过该种模式出具的环评文件属于虚假证明文件。被告人田某华、郑某兵共同成立环评公司,承接提供环评文件的业务,系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其二人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八名被告人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具有遗漏关键内容等情形的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2.对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并出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通过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11日)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4刑终303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