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制造隐蔽条件使得在场多人未实际看到猥亵行为的,不影响“当众”情节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5-010
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某小学一年级某班班主任的便利,将女学生赵某(化名,时年6岁)、王某(化名,时年6岁)分别带至办公室,通过抠摸阴部的方式,对赵某猥亵三次,对王某猥亵一次。
2019年5月28日下午最后一节课,被告人卢某在一年级某班教室强令全体学生趴在课桌上睡觉,通过抠摸阴部的方式,分别对包括赵某在内的8名时年6至7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后卢某又将赵某带至办公室,通过抠摸阴部和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赣082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卢某是否具有当众猥亵儿童情节。卢某在上课时间,强令学生在课堂睡觉,为自己实施猥亵儿童制造隐蔽条件,其猥亵行为并未被教室内学生实际看见,但在场学生随时能够发现其猥亵行为,应当认定卢某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卢某虽然每次猥亵持续时间较短,但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且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卢某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更应从严惩处。卢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及亲属谅解,量刑时酌予考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其他多人在场、能够看到,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应当认定具有“当众”情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隐蔽条件,但只要其猥亵行为能够被在场多人看到,不影响“当众”情节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一审: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