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强奸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处罚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2-020
关键词
刑事/强奸罪/不满十周岁幼女/加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见其孙女张某(化名,被害人,时年4岁)在一旁玩耍,遂对张某起意奸淫,将自己生殖器强行插入张某的阴部。事后,张某某妻子王某某(化名)来到二楼,张某将此事告知奶奶王某某,王某某质问张某某后带张某离开。当晚,张某将此事告知母亲李某某(化名)。李某某报警,后于同月13日带张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张某阴道口充血,处女膜9点处见陈旧性破裂。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82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赣08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作为张某的爷爷,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应当从严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情形作出修改,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第五项。据此,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鉴此,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8刑终6号刑事裁定(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