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池、雒某高等故意伤害案-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2-1-179-006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民间矛盾/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雒某池、雒某天,被告人雒某高、雒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雒某池、雒某天,被告人雒某高、雒某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两案四被告人均真诚悔罪,并主动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处理,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据此建议公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注:本案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青岛为18个试点地区之一)。
控辩双方庭前进行了量刑协商和具结,公诉机关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分别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雒某兵及其父雒某康在青岛市即墨区某镇某村,因邻居被告人雒某天修缮房屋而与雒某天及其父被告人雒某池发生争执、厮打,雒某康之弟被告人雒某高闻讯后赶来参与厮打。其间,雒某池用拳头击打雒某康头部及面部,致雒某康头部硬膜下血肿;雒某天用拳头将雒某兵打致肋骨骨折;雒某高用锄头击打雒某池头部,致雒某池左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骨骨折;雒某兵用木棍击打雒某天头部,致其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骨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雒某康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雒某兵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雒某池身体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雒某天身体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鲁028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雒某池、雒某天、雒某高、雒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雒某池、雒某天,被告人雒某高、雒某兵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继而引发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对方二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双方因相邻权纠纷引发互殴,参与互殴的四人均受轻伤,两家四人均被提起公诉。因为刑案的发生,两家矛盾一度不可调和甚至扬言要鱼死网破,成为影响村居和谐的“定时炸弹”。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把化解双方矛盾作为办案的重点。办案法官通过阅卷、实地勘查、走访了解、调取原始档案等工作,明确了被告人双方矛盾根源所在的十厘米房基的权属问题。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相互谅解,并请求法院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鉴于双方矛盾在庭前及时化解,人民法院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庭前协商后被告人签字具结,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对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着眼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促进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程序可以从简实体一般应当从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与国家和被害人的对抗,降低国家追诉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本。同时,通过附民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有利于被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赔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给被告人提供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刑初113号判决(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