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非法狩猎案-形成利益链条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45-001
关键词
刑事/非法狩猎罪/利益链条/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史某某从陈某某(已判刑)处购买药鸟的药用来毒死麻雀,被告人史某某再将毒死的500余只麻雀出售给陈某某谋利。2020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斑鸠1538只、麻雀21 000只。经某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0只鸟类死体中10只为麻雀、5只为山斑鸠、5只为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经菏泽市公安局鉴定,在送检的斑鸠、麻雀、陈某某家的面粉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被告人史某某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5万元。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鲁17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15万元,与本院(2020)鲁1721刑初5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史某某与同案行为人陈某某共同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从他人处购买毒药捕猎野生动物再向其售卖获利,形成利益链条,二者主观上具有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共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应在其共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3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
一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