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审查认定及主从犯区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127-001
关键词
刑事/违法发放贷款罪/审贷分离/罪责相适应/从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受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另案处理)安排指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未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或者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为曹某的姐夫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多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共计9000万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欠贷款本金8976.16万元。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鲁16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鲁16刑终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授意亲戚王某以空壳公司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申请涉案贷款;曹某又安排下属支行行长的被告人张某办理贷款手续,张某明知涉案贷款系曹某安排,不履行实地调查职责,直接安排人员形式性审查纸质资料并签字上报,经审查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由曹某审批发放。故张某作为支行行长,未履行贷款调查等职责,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规定仍签批上报,后贷款经审批发放,张某不仅是贷款程序中一环,也是涉案贷款发放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接受曹某安排办理贷款,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迫;但考虑涉案贷款均由曹某安排、最终审批、支配使用,相对于曹某的地位作用,张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根据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在办理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时,对于违法发放的贷款系经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系列内部程序审批后予以发放的,应当审查行为人的具体岗位职责、不履职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对贷款审批的作用程度、损害后果等,区分一般违法放贷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
3.对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人员,要区分其作用。其中,受上级安排实施相关行为,起帮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
一审: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6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13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54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