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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他人视频监控行为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18   阅读: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他人视频监控行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52-001

关键词

刑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视频监控

基本案情

2020年夏季,被告人韩某为满足自己窥探他人隐私的心理,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获取他人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非法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登录成功的账号及观看到的监控画面进行截图保存在电脑中。截至2022年5月份,韩某非法有效成功登录控制的“云视通”监控摄像设备共计193个。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鲁16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193台,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取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就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非法控制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远程观看画面,并将部分登录成功的账号及观看到的监控画面进行截图保存在电脑中,属于“非法控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

一审: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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