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79-014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谅解书/量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3日14时许,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马家庄村,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司某某发生争执,司某某被张某某打倒致左膝盖受伤。经鉴定,司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膝关节功能丧失9.8%,未达到致残程度。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将6万元赔偿金暂存至法院,作为对故意伤害司某某,给司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2021)鲁0302刑初29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谅解与量刑的关系,以及未出具谅解书,能否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案是一起家庭亲戚成员因琐事引起的纠纷,导致被害人司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并将6万元赔偿款暂存至法院,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在审理期间虽然没有表示谅解,也没有出具谅解书,但在宣判后到法院领取了6万元赔偿款,并服判息诉。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1.被害人谅解是酌定量刑情节。特别是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见犯罪中,如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2.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案件类型、民事赔偿、从轻处罚的关联性,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量刑时一般要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且其赔偿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损失,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也可以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3.对于犯罪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赔偿取得谅解,也不应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第234条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03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