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忠受贿案-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从事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404-004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行业协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国家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2013年上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沈某忠利用担任某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某管理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办物业博览会、提升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424万余元,其中200万元系未遂,个人实得1206万余元,获取孳息706.06元。沈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全额退缴赃款及孳息。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鲁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案证据证实,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职务,在某管理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前系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该职务;在某管理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后需经过国家机关审核批准担任该职务。某管理协会在脱钩前后,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未发生实质变化。综上,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在社会团体中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对公共事务履行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385条
一审: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4刑初5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