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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20   阅读:

2024-18-1-174-001

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影响评价 故意 虚假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成立公司并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主要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情况承  诺书》《编制人员承诺书》《编制单位承诺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评  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林某鑫指使被告人汪某在山  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先后注册成立锦华公司、悦华公司,林某鑫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经他人介绍,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靳某燕等分  别“挂靠”在锦华公司等。挂靠在锦华公司的靳某燕收取费用3.5万元,并根据 林某鑫的要求提供生活照片,用于伪造环评文件中环评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踏勘  的证明,但未实际参与环评报告编制、审核和签名。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过他人招揽业务,在被告人  靳某燕等未实际参与任何编制环节,锦华公司、悦华公司也未开展任何环评工  作的情况下,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将加盖上述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  ”,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汪某、谷某欢出售给他人,用 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林某鑫等人以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名义出售  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8份、环境影响报告表879份,获 利79.91万元。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有25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遗 漏环境保护目标、隐瞒生态保护区等质量问题,所涉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复已被  环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项目因此被责令停产停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鑫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汪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谷某欢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靳某燕犯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 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鑫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 人员,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欢、靳某燕,在未实际开展任何环评业务,亦不 参与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锦华公司、 悦华公司资质、名义编制虚假的环评文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罪。

关于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经查,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质的被 告人靳某燕等未实际参与任何编制环节,涉案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系伪造环 评工程师签名。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复核认为,相关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项目涉及生态敏感目标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实、 隐瞒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问题。上述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基础资料不实、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 客观反映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经查,涉案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及相 关人员未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是径行倒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质页 ,用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 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开展环境现状调查等 活动。被告人林某鑫等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到涉案项目现场踏勘,未实际参与 环境现状调查,直接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上述公司资质和名义编制 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提供帮助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过出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环评报告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锦华公司、悦华公司资质、名义编制环评文件提供帮助,违法所得79.91万元,涉案环评文件共计927份,涉及多个省市、众多行业领 域的建设项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破坏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生 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 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0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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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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