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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卖淫案-采用“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20   阅读:

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卖淫案-采用“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368-001

关键词

刑事/组织卖淫罪/“口交”/进入式性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纪某奎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开设多家KTV,与被告人汤某改招募并管理郑某某、回某某等十余名女子在上述KTV内以“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以(2022)鲁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某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汤某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2022)鲁02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纪某奎、汤某改组织他人以“口交”的方式进行有偿色情服务,构成组织卖淫罪。“口交”“肛交”与性交类似,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采用该种方式提供有偿色情服务,同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极易引起性病传播,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故一、二审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目前,法律尚未对“卖淫”行为作出明确界定,除了传统意义上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财物之外,“口交”“肛交”亦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方式。一方面“口交”“肛交”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亦是同性卖淫的主要方式,将其认定为卖淫能够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从传播性病的角度来看,“口交”“肛交”亦可引起性病传播,危害生命健康。采用“口交”“肛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一审: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8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刑终605号刑事裁定(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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