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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林某光盗窃案-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经授权窃取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8-28   阅读:

林某光盗窃案-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经授权窃取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5-1-221-009

关键词

刑事/盗窃罪/私力救济/民刑交叉/刑事违法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6日,杜某贵与张家口某鑫慧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鑫公司)签订协议合同书,约定某鑫公司向杜某贵出售一辆二手宝马汽车(后登记车牌号为冀G1350U,下称宝马汽车),价格为人民币37.8万元(以下币种同),杜某贵支付首付11.4万元,余款26.4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当日,杜某贵向河北省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怀安县农联社)申请贷款26.4万元,并以宝马汽车为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某鑫公司为杜某贵和怀安县农联社的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金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6月28日,怀安县农联社按照合同将26.4万元汇入某鑫公司账户。购买宝马汽车的当天即2019年6月26日,杜某贵因无力偿还对王某的借款,将涉案车辆质押给王某,杜某贵签署了空白的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收条、委托处置质押车辆的委托书。2019年7月4日,被害人龚某承以15.5万元购买质押债权的方式取得了宝马汽车,将购车款通过银行转账汇给王某的岳母冯某兰。2019年12月18日,因杜某贵逾期未偿还贷款,怀安县农联社从某鑫公司的账户扣款4.17万余元。2020年4月23日,怀安县农联社向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下称怀安法院)起诉杜某贵,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3万余元及利息。同年6月12日,怀安法院缺席判决杜某贵向怀安县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3.0184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2021年5月24日,怀安县农联社向怀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5日,怀安法院向杜某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2月,某鑫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河北某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某沣公司),某鑫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入某沣公司,由李某亮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5日,河北某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雪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子主动联系李某亮,称可帮忙寻找失联抵押车辆,双方谈好按距离定价收费,李某亮遂向路某子发送了某沣公司需要查找的失联抵押车辆清单。此后路某子将李某亮发送的多条抵押车辆信息散发给自己的多位微信好友,其中包括涉案宝马汽车信息。2022年2月16日,路某子的微信好友“无恙”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了涉案宝马汽车并在上面安装了GPS定位器。2月23日,路某子告知李某亮找到了宝马汽车,李某亮称已经告知法院了,法院回复因疫情原因要等待时机。2月28日,李某亮将怀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拍照发送给路某子,并按路某子发送的模板加以修改后向其发送了加盖某鑫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某雪公司收回抵押的宝马汽车,强调某雪公司无权转委托,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李某亮同时要求路某子不能自己去扣车,要等法院执行手续出来再去。

被告人林某光原系东莞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片区组长,日常工作是按照公司安排拖运车辆。“无恙”通过贴在宝马汽车上的GPS定位到该车日常在赤壁市活动后,通过微信与林某光联系拖车。2022年3月8日晚,“无恙”再次联系林某光,告知其先后有两批人马试图拖走宝马汽车均未成功,这次一定要“搞定”,目的是拿下后面很多“湖北的单子”,“无恙”承诺林某光会给比较高的佣金,并会告知其老板。“无恙”将宝马汽车的GPS在“薄云”车联网络平台的账号及密码发送给林某光便于定位,林某光带领其下属张某云、张某东、杜某兴驾驶牌照为云A某某某某某的江铃牌皮卡车于3月9日2时许到达赤壁市,约半小时后林某光等人到达宝马汽车所停放的赤壁市赤马港某某地下停车场,发现该停车场有保安值守并需要刷卡出入后向“无恙”提议“试试搞一搞”,“无恙”同意后将之前路某子转发给其的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截图发送给林某光,林某光与张某云等人将宝马汽车架上皮卡车的拖车架后,在停车场出口被保安人员拦下并通知了车主龚某承,龚某承到场后当即报警。林某光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后被带至赤壁市公安局赤马港派出所。经鉴定,涉案宝马汽车价值21万元。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鄂12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光为获取佣金,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光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因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林某光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林某光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即使行为人获得收回涉案财产的委托授权,但其不通过与财产现有占有人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且在明知与现有占有人可能存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财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属私力救济范畴,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一审: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2)鄂12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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