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德等诬告陷害案-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打击报复基层干部,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191-003
关键词
刑事/诬告陷害罪/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打击报复/基层干部
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德、邹某保自2016年以来举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某某镇某某村书记任某、会计王某,因对某某镇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进而推测、捏造该镇党委书记解某指使某某村干部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事实”并形成举报材料。2018年7月16日,聂某德将举报信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湖北省纪委信访室。2018年7月20日、7月22日,聂某德先后在互联网“天涯论坛”和“凯迪社区”上发布了两则“聂某德”“邹某保”实名举报帖。该帖在网上发出后迅速传播,截至同年8月24日10时,两帖共被浏览一万余次,影响恶劣。经XXX随州市曾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州市曾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二人反映内容与事实不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鄂13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聂某德德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邹某保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聂某德、邹某保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聂某德因为对某某镇相关部门处理其举报的随州市曾都区某某镇某某村书记任某、会计王某结果不满,就捏造该镇党委书记解某指使某某村干部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事实”,向湖北省纪委邮寄举报信,并在互联网“天涯论坛”“凯迪社区”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意图使解某受到刑事追究,经XXX随州市曾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曾都区检察委员会调查核实,聂某德举报解某的四个问题均不存在,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聂某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邹某保经传讯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邹某保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捏造乡镇干部指使他人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意图使乡镇干部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按诬告陷害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1款
一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