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全面修复进行刑罚裁量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51-001
关键词
刑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生物多样性/国家公园/量刑/缓刑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乘车途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红坪镇5组沙坪子(小地名)时,田某阳、沈某贤在一个废弃采石场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红豆杉24株、小叶黄杨13株。当晚,田某阳、沈某贤二人将上述树苗临时存放在田红坪镇某地一栋未完工房屋的一楼楼道中。同年6月30日,沈某贤与其妻子 乘坐田某阳驾驶的小型货车,运输上述树苗返回巴东县途中,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青天袍交通执法卡点被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24号植物检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1年6月30日,涉案树苗均被移送至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实验室进行专业移栽,2021年8月15日,经林业技术人员确定涉案树苗全部属成活状态。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鄂90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某阳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沈某贤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无视国家森林法规,擅自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24株,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不仅要考虑个案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及其侵害后果,还要综合考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全面修复等因素,实现案件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且擅自采挖的涉案树苗经过国家公园相关部门专业移栽后已全部成活,最大限度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
一审: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21)鄂90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