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过错,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4-1-177-001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过错/自首/被害人亲属谅解/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某与妻子石某某及女儿租住湖南省花垣县城某房屋内。石某某嫌弃龙某某挣不到多少钱,经常讲龙某某没什么用,要和龙某某离婚,龙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自2016年11月起,石某某与其同学左某某的关系日渐亲密。2017年1月,石某某向左某某表示想离婚后,二人确定情人关系,并于2017年2月19日在花垣县某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龙某某对此事不知情。
因石某某连续两个晚上都没回住处,2017年2月20日20时许,龙某某带着三岁多的女儿,来到石某某打工的某专卖店找石某某,叫她回来和孩子住一个晚上,讲明天就离婚。龙某某事后称其讲这话目的是让石某某回来,好再求她不要闹离婚。回到出租屋后,两人为离婚之事发生争吵。21日凌晨,龙某某因石某某执意离婚,遂生杀死她再自杀之念头。龙某某在争吵中将石某某推倒在地,尔后双手用力掐住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21日早上,龙某某送走女儿后,购回农药和白酒在出租屋内喝农药意图自杀。因药效尚未完全发作,龙某某于当日10时许坐车回到其乡下老家。当日下午,龙某某将在出租屋掐死石某某之事告诉家人,并要求报警。龙某某的家人在确认石某某死亡后报警。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到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湘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出轨有过错,愿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审理中,龙某某家人自愿代为赔偿被害方(石某某的父母)经济损失,被害方对龙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龙某某从轻处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湘刑终15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决第一项中对龙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中对龙某某的量刑部分。三、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石某某婚内与他人建立情人关系并执意与龙某某离婚,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原判以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婚姻家庭纠纷而起,被害人有过错,对龙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适当。二审期间,龙某某父母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对龙某某的谅解,对龙某某可以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
裁判要旨
被害人因婚内出轨,引发丈夫心生怨恨而将其杀害的,可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过错,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被告人作案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酌情从处罚情节的,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第61条、第232条
一审: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2018年3月5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终156号刑事判决(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