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3年)罗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03   阅读:

罗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43-014

关键词

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环境资源保护/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罗某、邱某、周某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500公斤。同年9月21日,被告人罗某、邱某、周某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300公斤。

被告人罗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湘072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四、供犯罪所用的电机1台、渔网1副(均扣押在汉寿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罗某、邱某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07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邱某、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罗某、邱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全部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周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邱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周某有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邱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机、渔网,系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裁判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当作出处理。具体而言,若行为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若行为人有自首等情形的,依法可从轻处罚;若行为人有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67条第1款、第1款、第64条

一审: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5日)

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刑终379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