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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陆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04   阅读:

陆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309-002

关键词

刑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接应被偷渡人员/组织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陆某与其女朋友林某(越南籍,未到案)商议组织越南籍女子偷渡到国内进行代孕,以获取非法利益。因组织偷渡越南女子代孕需要资金和人员,被告人陆某便找到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商定由林某在越南境内寻找越南女子和负责运输偷渡越南女子的团伙,被告人陆某负责协调偷渡事宜、在境内接送偷渡人员和对接代孕事宜,被告人王某负责提供偷渡费用和后续代孕费用,被告人刘某负责境内接送偷渡人员和看管照顾越南女子,四人共同分取所获利益。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陆某通过林某提供的微信与负责偷渡的人员进行联系,与被告人刘某一起在广西南宁机场附近接到两名越南女性,并开车将两名越南女性送到长沙。6月26日,陆某再次在广西南宁机场附近接到三名越南女性,并开车将三名越南女性送到长沙。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又从南宁开车接到两名越南女性送至长沙。其中,有一名越南女性到长沙进行体检后随即离开。

在被告人陆某、王某、刘某以及林某的组织下,越南籍女子阮某、赵某、黎某、卢某、贺某、武某进入我国境内。上述越南籍女子被安排居住在陆某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极目楚天4栋×单元××××房,由刘某负责看守。

2020年7月23日,接群众举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极目楚天1栋3×××房查获被告人刘某及阮某、赵某、黎某、卢某、贺某、武某六名越南籍女子。2020年7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对六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及刘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4月25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极目楚天小区1栋1×××房抓获被告人王某。4月28日,民警在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抓获被告人陆某。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16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刘某与他人共同组织越南女子偷越国境进行代孕,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查,一方面,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基于各被告人之间的共谋,犯罪过程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在越南境内联系、招募妇女;二是组织运送越南妇女偷越国境;三是在广西南宁接应被偷渡妇女,并将妇女送至长沙,安排食宿准备进行代孕,上述三个环节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因此,陆某、王某实施的行为虽然都在越南妇女非法入境后,但系在共同犯意下环节上的不同分工,属于组织偷渡行为中的一环,应当解释为该罪中的“组织”行为。另一方面,陆某先与林某共谋组织人员进行代孕以获取非法利益,后陆某邀请王某、刘某加入。从陆某、王某的供述可知,陆某拉拢王某加入时,已告知要从越南组织妇女偷渡入境进行代孕,可见,其目的虽是想通过非法代孕获利,但对代孕需要组织越南女子偷越国境均是明知的,因此,能够认定其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概括的故意。据此,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本案均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中,被告人在国内与偷渡组织进行联系,接应被偷渡人员,可将这种与国外组织偷渡人员有共谋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的接应行为,视为本罪中的组织行为,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刑初1169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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