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案-近亲属非法侵入住宅的,定罪应慎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195-002
关键词
刑事/非法侵入住宅罪/亲属相犯/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自诉人龙某丙(男)与被告人龙某甲(女)、龙某乙(女)系同胞兄妹,被告人李某某系龙某甲之夫。2013年10月20日,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与父母龙某丁、陈某某共同签订《父母赡养协议》,对父母的财产进行分配。2014年1月1日、11月4日,龙某丁、陈某某相继去世。其间,龙氏三兄妹为父母的遗产分割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具体如下:一、2014年1月24日,为送母亲陈某某去医院看病,龙某甲、李某某来到龙某丙住宅,双方发生争执推搡。龙某丙向公安机关报警。二、2014年4月1日,因认为龙某丙将湖南省花垣镇政府门面租金收取后未入家庭收入账,龙某甲、李某某与龙某丙在该门面发生争执,龙某甲打了龙某丙一耳光。三、2015年3月24日,龙某甲因需要还房贷找到龙某丙,遭到龙某丙拒绝后,双方在龙某丙的住宅里发生争吵,龙某丙向公安机关报警。四、2015年4月1日,龙某甲、李某某再次到龙某丙住处,要求解决还房贷问题。龙某甲在进入龙某丙前栋大门后,龙某丙拒绝其进入后栋大门。龙某甲在前栋与后栋之间过道打砸,将两把椅子及大门砸坏。龙某乙随后赶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推搡。龙某丙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来经过公安机关调解,龙某甲赔偿了龙某丙500元。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31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无罪。宣判后,自诉人龙某丙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以(2017)湘31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李某某、龙某乙进入自诉人龙某丙的住宅,是为与自诉人协商家庭琐事及父母遗留遗产问题,并非恶意进入自诉人住宅,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上述三人虽到龙某丙住宅吵闹,甚至发生推搡、打砸,行为不当,但龙某甲、龙某乙与龙某丙系同胞兄妹,发生纠纷亦事出有因,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的行为虽给龙某丙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要求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及“情节严重”。故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龙某丙起诉的第二起事实,因发生纠纷的地点并非龙某丙的住宅,故该次纠纷与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无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前提下,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情节犯,“情节较严重”或“后果较严重”应作为该罪构成要件内容考量。近亲属间基于正当或者基本正当事由进入对方住宅时,应严格把握在具备“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情形时,才慎重考虑入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245条第1款
一审: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9月25日)
二审: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刑终215号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