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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毒害古树行为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06   阅读:

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毒害古树行为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351-001

关键词

刑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毒害古树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其间,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参与实施。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2)湘0181刑初7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长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生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珍贵树木”不仅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还包括古树名木。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经司法鉴定,涉案樟树树龄为305年至564年不等,应当认定为“古树”,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在树蔸部位钻孔后灌入农药方式非法毁坏珍贵树木古樟树并致其全部死亡,其中何某长、欧阳某甲非法毁坏7株,李某生非法毁坏6株,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

2.对于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应当综合涉案树木的树龄、种类及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等,恰当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严重,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

一审: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0181刑初786号刑事判决(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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