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个人信息型网络暴力行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8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暴力/公开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王某(系化名),从他人处购买王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王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被害人王某粉丝,以私信发送王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王某。被害人王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湘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账号发布,造成被害人王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刘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
一审: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