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凡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把握重大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3-1-402-010
关键词
刑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量刑/刑期折抵
基本案情
自1993年始,许某凡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有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币1.2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币2000万元、美元1.24亿余元。
许某凡于2001年畏罪外逃,2002年1月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04年10月在美国被逮捕,2018年7月11日被美国联邦执法机构遣返中国,并于当日被逮捕。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凡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凡提出,其已因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在美国被定罪处罚,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其选择回国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被羁押的情节,对其宽大处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9)粤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某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凡涉案款物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宣判后,许某凡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凡身为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余某东、许某俊等人采用伪造银行联行报单平账等手段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发放虚假贷款、从银行直接汇款出境等方式,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许某凡自愿回国受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
1.审理重大追逃追赃案件应全面考虑法律、外交、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和感召功能,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人员的量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向外逃分子传递了如下强烈信号:海外不是法外,无论潜逃多久,窜逃何处,犯罪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回国投案才是唯一正途,主动投案越早越好。
2.被告人在境外被先行羁押的时间能否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境外羁押期间可以而非必然折抵刑期。只有被告人在境外被羁押的原因行为与正在审理的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时,被告人在境外羁押期间才可以折抵刑期。在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被告人主动回国投案是刑期折抵的先决条件。如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条约规定刑期折抵或有外交承诺折抵刑期,应当遵守条约和承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4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