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危险驾驶案-以非暴力手段拒绝现场酒精检测的缓刑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055-008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酒精检测/非暴力手段/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7日2时27分许,被告人阮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某某路西34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阮某拒绝现场酒精测试。经鉴定,阮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粤011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阮某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粤01刑终164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中对阮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中对阮某的量刑部分。三、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阮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阮某虽拒绝现场酒精测试,但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且随后也接受了抽血鉴定,不存在其他不配合公安机关的情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形,阮某的犯罪情节仍属较轻。阮某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意见》明确了十五项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十项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其中,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两种情节存在交叉,且后者的要求更为严格,换言之,被告人抗拒检查的行为虽应被从重处理,但倘若不具备暴力因素,则仍可以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10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刑终1640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