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二审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37-001
关键词
刑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钟某强多次向李某英借钱用来投资废钢铁回收以及装修厂房出租,并以尚在按揭期间的房产作为抵押。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钟某强与李某英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钟某强将其一房产无偿赠与给李某英,并于房产证满五年(即2017年8月9日)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李某英名下。2014年6月,被告人钟某强伪造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广东省河源市公证处《赠与合同公证书》交给被害人李某英。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钟某强与被害人李某英约定到派出所商谈解决纠纷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2)粤160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某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钟某强提起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粤16刑终165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二、本案终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钟某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行为犯,被告人于2014年6月份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五年的追诉时效应当计算至2019年6月。本案在2021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终止审理。据此,二审程序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直接裁定终止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95条
一审: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5日)
二审: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6刑终165号刑事裁定(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