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盗窃案-盗窃数额较大,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单处罚金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221-002
关键词
刑事/盗窃罪/初犯/酌定从轻/单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明路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镇被害人诸葛某来经营的鸡档,发现鸡档的顾客临时休息区内沙发上放有钱包(内有现金7 240余元)及账单等物品,李某明见四周无人,窃取钱包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随后将李某明抓获,李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钱款被查获并发还。诸葛某来对李某明表示谅解。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2020)粤0605刑初29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首先,李某明是一名个体经营者,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日常表现良好,系临时起意盗窃;其次,李某明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再次,李某明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被取保候审。经综合考量,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明单处罚金。
裁判要旨
刑事审判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治,也要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温度。在轻罪案件审判中,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及社会效果等因素,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于盗窃数额较大,但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依法单处罚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刑初2903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