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芳危险驾驶案-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量刑时需综合考量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055-001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认罪悔罪/宣告缓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芳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田某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6mg/100ml。田某芳到案后认罪悔罪。另查明,田某芳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4月24日先后4次就医,疾病诊断为“心悸原因待查,室上性心律失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 粤0605刑初1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芳犯罪时,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达223.6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患有心脏疾病,确需人道照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准确裁量刑罚,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在行为人的醉驾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认罪态度、犯罪动机以及一贯行为表现等方面,亦是决定对其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量,准确适用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3条、第133条之一第一款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1331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