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殿猥亵儿童案-“隔空猥亵”情况下,多次猥亵儿童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5-007
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隔空猥亵”/猥亵儿童多次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柴某殿犯猥亵儿童罪,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柴某殿猥亵儿童多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柴某殿对引诱被害人发送裸照与淫秽视频的次数作出辩解,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满足性刺激,被告人柴某殿于2021年8月添加了被害人杨某某(女,时年11岁)、黄某某(女,时年12岁)的QQ号,在与杨某某、黄某某聊天期间伪装成未成年男性,诱骗杨某某、黄某某与其建立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并要求二被害人发送裸露胸部、阴部的自拍照片和视频供其观看。在遭杨某某、黄某某拒绝后,又以威胁曝光裸露照片、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等方式,要求二被害人按其要求继续发送自拍照片、视频。其中,黄某某向柴某殿发送裸露照片至少1次,杨某某向柴某殿发送裸露照片或淫秽视频至少9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以(2022)粤0115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某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柴某殿是否构成多次猥亵儿童。柴某殿为了满足个人性刺激,通过引诱、威胁等方式,诱骗二名被害人向其发送裸照或淫秽视频供其观看,属于“隔空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隔空猥亵”具有非接触性,虽然是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但其危害性与接触性猥亵行为还是有所区别,故在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时,不能机械简单地将被害人3次以上发送裸照或淫秽视频认定为“猥亵儿童多次”,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害人共计向柴某殿发送裸照或视频10次,但总体猥亵情节、手段、后果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在信息网络空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在定罪及量刑时,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但鉴于“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上量刑。尤其是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刑初602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