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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刑罚执行期间供述同种漏罪,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追诉漏罪的,应单独定罪并从宽处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23   阅读:

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刑罚执行期间供述同种漏罪,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追诉漏罪的,应单独定罪并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167-001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漏罪/刑罚执行完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黄荣”的身份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租用厂房、聘用员工开办华某公司,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生产需求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22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骗取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468463元,之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变卖,携款逃跑并失去联系。2007年12月,黄某某利用变卖货物的赃款在广东省东莞市开设皮包公司继续行骗,共骗取货款合计人民币847747.5元。2008年9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其在东莞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0月20日,黄某某主动向刑罚执行机关交代了其以华某公司行骗事实,但未被移送惩处。其在服刑期间被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至2017年6月黄某某刑满出狱。2019年9月,黄某某因漏罪被抓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59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黄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被交付广东省从化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1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致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黄某某的漏罪作出判决时,与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依据刑法第70条进行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法院再审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刑监13号再审决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粤0306刑再1号刑事判决: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假名“黄荣”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时间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判决时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对于黄某某的漏罪应单独定罪处罚,原审判决在黄某某已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再与被追诉的漏罪数罪并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关于对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追诉的同种漏罪应否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该规定是裁判规范,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被告人还有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问题,适用前提是被数罪刑罚均未执行完毕。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人民法院才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至于因司法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告人可能无法获得数罪并罚带来“减让”,可以通过适用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得以体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刑罚执行机关交待漏罪,所交待的漏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司法机关追诉的,人民法院应单独定罪并充分考虑坦白等情节给予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5925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16日)

再审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监13号再审决定(2021年8月30日)

再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刑再1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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