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5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赔偿保证金、调解或和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邱某琦均为民办培训机构学员,系同学关系,但日常相处中产生矛盾。2021年9月4日零时许,二人相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画室进行沟通,邹某携带一把小刀前往。沟通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推搡扭打,邹某持小刀刺伤邱某琦的右手臂、左腰背部、左臀部等位置,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二人送医。经鉴定,邱某琦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肌腱血管损伤,属轻伤二级;邹某涉案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轻抑郁,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判阶段,邹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2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以(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经释法和多番调解,被害人仍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而邹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满足,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经邹某申请,并主动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二万元,人民法院提存赔偿保证金,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提取了上述赔偿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对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