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诈骗案-情侣之间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22-006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情侣关系/犯罪数额/共同生活支出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任某多次虚构其母亲做手术住院、父亲去世、妹妹上大学、投资运营抖音账号等事由,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等地骗取李某钱款共计60.323万元,后用于赌博和本人开销等。案发前,任某退还李某3.64万元,余款拒不退还。2022年7月4日,侦查人员将任某抓获归案。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琼0107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任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六万六千八百三十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其他判项略)。宣判后,任某以其与李某系情侣关系,一审认定诈骗数额中含有其与李某的共同生活支出等为由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琼01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结合任某虚构事项和相应金额等情况,在扣减任某、李某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案发前退还部分的基础上,对任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和本人开销且拒不退还的56万余元,认定系诈骗所得。上述诈骗犯罪数额计算方式明晰、客观,得出的结论应予确认。综合任某诈骗犯罪事实和情节,一、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基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人将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对该部分款项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7刑初379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
二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刑终30号刑事裁定(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