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207-002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工具从下家处购得载有他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快递面单共计3000余条,并转售给上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736.93元。案发后,林某的近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有二十余名快递公司员工到场旁听庭审。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琼900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同时判决林某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人民币10736.93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10736.93元,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林某赔偿人民币10736.93元,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为本案而支出的公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更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
一审: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