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7-1-279-001
关键词
刑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网络平台/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琼027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
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某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作为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
裁判要旨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电影《长津湖》旨在缅怀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某却在观看电影后,在网络平台发帖公然歪曲历史,侮辱、抹黑英烈,伤害公众情感,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5条第2款、第26条
一审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