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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杜某彩拐卖儿童案-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29   阅读:

杜某彩拐卖儿童案-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8-002

关键词

刑事/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获利/出卖子女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另案处理)相识并同居,2018年3月18日冯某娇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议将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韦某东、林某婵,经讨价还价,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冯某娇向韦某东、林某婵收取2万元,将男孩交给韦、林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韦某东、林某婵索要钱财,再次收取3850元后签署“断绝联系协议”。之后,冯某娇在与杜某彩同居期间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宋某江、罗某红夫妇,经讨价还价约定价格2.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冯某娇生下一名女婴。2020年1月3日,杜某彩、冯某娇收取宋某江、罗某红2.8万元,将女婴交给宋、罗二人抱走。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以(2023)琼01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杜某彩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能否认定杜某彩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彩主动在网上发布出卖子女信息,确定买家时未曾考虑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在出卖后找各种理由向买家另行索要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有别于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营养费”。杜某彩出卖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出卖子女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区分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是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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