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兼具从重和从宽情节时的量刑把握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055-032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从重/从宽/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某日,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小轿车,沿美洋线从东成往那大方向超速行驶至海南省儋州市某路段时,追尾撞击同方向被害人符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造成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驶小轿车将符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在该医院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并进行血液取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符某某额面部及牙缺失均构成轻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符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已向符某某支付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4)琼90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兼具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一方面,吴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吴某某还具有《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考虑到吴某某虽致被害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并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总体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济”的政策要求。另外,考虑到吴某某已支付赔偿金,对其判处罚金时适当予以从轻。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处罚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处理。具体到醉驾案件,则要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一审: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