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李某诚等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248-002
关键词
刑事/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组织人次/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16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前,被告人段某与被告人李某诚共谋组织作弊,并分工合作。考试前由段某负责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包括TK设备、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考试答案,联系部分考生,发放作弊器材。段某亲自或通过李某诚和被告人文某洪联系了40多名作弊考生,预收了部分定金。李某诚负责联系考生、发放作弊器材、为作弊考生传递答案。李某诚共联系了30多名作弊考生,其中有10多名考生是李某诚和段某的共有考生,共收取考生费用约10万元。被告人马某帮助李某诚架设考试作弊器材、收取作弊费用。被告人文某洪帮助段某联系了12名考生,收取考生费用40余万元,交给段某9万余元。被告人杜某强、杨某帮助段某联系了40多名学生为作弊考生读答案,并由杜某强建立QQ群用于作弊。被告人刘某帮助段某给作弊考生发放作弊器材、测试收听效果,收取考生作弊费用1.8万元。被告人万某提供账户给段某用于收取部分考生作弊费用,至案发共收到32万余元。
2016年10月15、16日,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时,段某将获得的答案发到杜某强建的QQ群,并安排李某诚、马某在考场附近架设作弊的TK设备,由李某诚读答案通过作弊器材将答案传送给考场内的考生,马某负责望风。此外,杜某强、杨某联系的学生通过手机一对一给在其他多个考场内的考生读答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川20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各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段某提出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20刑终73号刑事判决:段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维持对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段某、李某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马某、文某洪、杜某强、杨某、万某、刘某为段某、李某诚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考虑本案的组织人次、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李某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文某洪、杜某强、杨某、万某、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可以从组织人次、违法所得数额等角度进行判断。其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21日)
二审: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刑终73号刑事判决(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