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6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其他方法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虚构并散布其拥有某路灯维修维护项目并可以分包给他人的虚假消息。同年4月5日,童某与郑某在郑某实际控制的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某路灯维修维护项目分包给童某,工程总量为拆除和更换750套路灯灯头,每套施工费500元;劳务承包人交纳15万元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后将保证金返还。4月9日,童某按照协议向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保证金,郑某让该公司会计将该款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2020年6月至8月,郑某以同样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勇11.6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松20万元。因上述工程系虚构,童某、吴某勇、陈某松未能进场施工。郑某将骗取的资金共计46.6万元用于归还网贷及个人消费。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川079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郑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童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勇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松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司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793刑初32号刑事判决(2023年2月21日)